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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不知道自己還能再逃多久。



也不知道還能逃到哪去。



天涯海角嗎?



哼,別說笑了。



他頸上的冷汗,在他逃亡後就不曾停過,自以恐懼為名的汗腺冒出。



他再也沒辦法像以前一樣,用簡單的易容術騙過警察的耳目了。



警方早已熟知他的手法,然後以他的左手來作為辨認的標記。



他的左手被炸藥炸過,缺了無名指。



況且身無分文的他,還能再去買假髮來變裝嗎?



摸摸口袋,十元銅板三枚。



他氣得踹了路邊的垃圾筒一腳。



搶劫?



這麼骯髒的事情他又怎麼作得出來呢?



他可是個殺人如麻的嗜血狂魔。



這世界上只有殺人才是符合他高貴身份的一種象徵。



那五十七條人命全都死在他的手中。



絞爛、切碎、壓扁、人串、燒烤、標本,甚至拿頭骨當作食用器具,什麼狼心狗肺、慘無人道的殺人手法他全都做過了。



媒體甚至給他取了個『送葬魔王』的稱號。



搶劫?



根本是個不屑一提的字眼。



是啊,那該怎麼做呢?



該是送葬魔王的他現在竟然在大街上閒逛?



還嚷嚷著說要逃亡?



沒錯,高貴的他得作高貴的事。



再去殺幾個人吧。



一個?



還是二十個?



不。



不行。



現在各大新聞台所播報的全是他的新聞,他的臉。



電線桿、矮牆、租屋付費看板、垃圾筒裡、臭水溝的夾縫,隨處可見他的通緝單。



要是輕舉妄動肯定會被認出來的。



一想到這裡,他的腳步又加快了許多。



他會被抓嗎?



要是被抓了,接受死刑時得讓腦袋吃多少顆子彈?



五個?十五個?



噢!



一定很痛。



但是全世界的人都在找他吶。



他被限制出境,他被扣押所有財產,他被封鎖所有經濟能力,他無能為力。



就算再跑去殺一百個人又有何用?



現在的局勢對他不利,他必死無疑了!



他突然想起在他殺第二十九個人時,鐵皮屋外與他對峙的警察們所說的話。



「自首吧。」



自首?



對了,自首的話,法官一定會從輕發落的,不是嗎?



歷年來的報紙新聞都是這麼報導的!



說不定可以不必接受死刑,還能判個無期徒刑,在監獄裡過完他的餘生,那至少還有飯菜可以吃呢!



反正警方也佈下了天羅地網要活捉他,而全台灣的人也都知道他的長相了,再這麼逃亡下去也只是徒勞無功。



因為這樣,所以在他上街以後,路人們全都看著他啊!



他已經走投無路了!



對,自首吧,法官會從輕發落的!



他的心跳減緩下來。



跟前是台北市內的一所警局。



捧出藏在風衣裡的他的人頭。



灰白階梯。



自首吧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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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凌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